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教师考核及校内津贴发放办法
为了深化学院人事制度改革,加快学院骨干教师队伍建设步伐,为了充分调动“三高教师”教学教研的积极性,促进学院形成浓厚的学术科研氛围,提高办学质量,经院长办公会决定参照同类院校做法,给学院确定的“三高教师”发放一定的校内津贴。也为了使校内津贴真正起到激励作用,也为使享受津贴与工作成绩、工作付出相符合,能够在学院形成一种人人羡慕“三高教师”,人人争做“三高教师”的良好氛围,为推动我院教师在专业成长、学术研究中形成“比学赶帮,力争上游”良好风气,依据《榆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管理办法》《榆林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意见》相关精神,在充分调研、讨论的基础上,特制订本办法。
一、“三高教师”的认定
(一)享受津贴对象
我院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副高以上或者人事部门认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获得博士学位者;
3、获得“双师型教师”称号者。
(二)工作与思想要求
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率先垂范,依法执教,廉洁从教,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以优良的教风、学术风范影响学生,指导教学工作;能以创新精神和科学求实的态度对待教学、科研工作;能以客观公正的标准评价学生成长;能以大局为重,人际关系和谐,具有较强凝聚力、团队精神和较高知名度;能积极主动参与学院与处系组织开展的学术科研活动、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能起到带头作用;工作态度端正,工作热情高涨,圆满完成规定工作量,从不无故缺勤。
(三)享受津贴对象的认定
凡符合以上条件者,须由本人向考核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资格审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考核办法》相关要求,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讨论,报学院院务会议研究、审核,最终确定享受津贴人员名单。
二、对“三高教师”的考核及津贴的发放
(一)考核项目
1、政治素养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模范执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廉洁从教,自觉践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德艺双馨,在教职员工中起到道德、学术的引领作用;积极主动参与学院的学术科研活动、政治学习、党团活动、社会公益活动;坚守岗位,坚持出满勤,做到不无故缺勤。
2、业务素质
圆满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和学院安排其他任务;热心指导青年教师成长,效果显著;教学基本功过硬,能一视同仁对待学生,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口碑良好。其中,双师型教师,在完成学院规定的教学任务之外,主要精力放在对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的指导与考核上;能积极参加企业实践锻炼,指导学生技能学习、创新活动,成果丰硕;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科技创新或技能操作比赛报告会。
3、科研水平
正高以上,每三年必须承担一项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副高以上,每三年主持承担一项市级以上科研项目。
4、工作量要求
双肩挑人员:
院级:除本职工作外,每学年至少主持完成一次科研、管理等大型报告会;
副院级、正高:每学年上课不少于120节,在核心期刊上放表1篇论文;
处系正职、副高:
每学年上课不少于140节,在核心期刊上放表1篇论文。
教学人员:
除了要达到双肩挑人员的对应科研要求外,工作量必须达到如下要求:副教授(副高),280课时/年;教授(正高),240课时/年;双师型教师,每学年至少上课320节,其中实验、实训、实习不得少于150节/年,市级以上报纸、期刊发表1篇论文;指导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各种高水平科技创新竞赛活动、技能竞赛并等获奖;按要求积极主动带队到厂矿顶岗实习效果良好;博士:必须主持一项省级以上课题研究;三年内必须主持完成一项市级以上课题研究;必须主持、管理一个市级中心实验室,并开展一项市级科研项目,每学年在国家级核心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每学年上课不少于160课时。每学年做2次科研项目推广报告。
(二)考核程序
1、每学年“三高教师”必须做出自我总结,以书面的形式报送人事处,附自己的业绩材料。
2、人事处收集被考核人员的总结材料、各种成果鉴定证书、获奖证书、发表论文等材料,形成考核档案,汇总材料。
3、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部、党政办、教务处、科技处配合,进行初步考核。
4、由人事处汇总考核材料,上报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审定。
5、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三)考核结果应用
1、考核为优秀者,优先参加省级以上的业务学习与培训;2、考核合格等次以上者,按照《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高职称高学历高技能教师校内津贴发放办法》相关规定发放“三高”教师津贴;
3、考核不合格者,当年津贴以70%计发,从下一个学年开始津贴将降一个职称等级对待;
4、第二学年仍考核不合格,当年所享受等级津贴以40%计发,同时从下一个学年开始,不再享受校内津贴。
(四)、津贴发放标准。
1、教授、博士:1000元/月;
2、副教授800元/月;
3、“双师型”教师500元/月;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条件者,以高职计算。
三、本办法解释权在人事处。
四、本办法试行时间:2013年9月1日。
人事处
2013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