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表是学院组织、实施和检查教学的依据,教师必须严格按照课程表和教学进程表进行教学。为了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课程表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在充分利用全院各种教学资源的基础上统筹编排的,是执行性教学文件。
二、课程表安排公布后,原则上任课教师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酌情予以调、停课:
1、教师因病、因事无法坚持教学的;
2、教师在任课期间经学院批准出公差、参加各种学术会议、外出学习的;
3、教师因其他特殊情况而无法上课的。
三、任课教师申请调、停课,原则上应提前一周进行,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教师凭有关证明,向本人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
2、系部主任签署意见;
3、教务处处理意见(一周以内);
4、教学分管院长审批(一周以上);
5、教务处负责将调、停课结果通知到相关系部,系部相关人员负责将结果通知到本系相关班级。
四、因突发情况(急病、丧事等)未来得及办理调、停课手续而不得不调、停课的,教师本人须电话请示本系部及教务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调、停课。调、停课手续必须予以补办,否则不得参加当年的评优评先。
五、任课教师停课后,可经教务处批准请人代课或由系部考虑让承担同类课程的老师代课。确实无人代课时,任课教师必须尽早补课。必须确保课程教学时数与教学任务的完成。
六、任课教师补课应办理补课手续,其程序同调、停课手续一致。
七、任课教师每学期每门课程调、停课次数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八、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