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教学大纲是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而制订的各课程的教学纲要,是该课程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教师组织教学和学生进行学习的依据。
(二)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都应有相应的教学大纲。凡主管部门已制定了统一大纲的课程,均应该按统一大纲执行。主管部门尚未统一制定颁发教学大纲的课程,由各系部教研室组织教师按规定的内容与格式编制学院试用的教学大纲,经各系部主任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
二、教学大纲制定原则
(一)教学大纲要落实教学计划中提出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要求。
(二)教学大纲要依据专业培养目标、培养规格及课程说明制定。
(三)教学大纲必须充分体现教学计划中对本课程实践教学的要求,要具体落实实践教学的内容实施办法和考核标准。
三、教学大纲编制内容、格式
教学大纲的内容应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大纲说明
1、课程的性质
2、课程的任务
3、课程的教学基本要求
4、教学方法和教学形式建议
(二)学时分配
编制学时分配表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1、教学内容
(1)按章节列出知识点
(2)指出教学重点、难点
2、教学目的与要求,要明确、具体、层次清楚(包括实践教学),教学要求的层次包括:
(1)知道、了解、理解
(2)会、掌握、熟练掌握
四、教学大纲的落实
认真执行教学大纲,是实现培养目标,完成教学任务,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前提,教研室和教师应做到:
(一)正确领会和掌握所任课程教学大纲的内容、体系、目标和要求。
(二)按照大纲进行教学,在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技能训练等方面达到大纲的要求。
(三)以教学大纲为标准,检查教学工作,考核学生学业成绩。
五、教学大纲的调整
教学大纲根据学科发展需要调整教学内容时,教研室应在开课前一学期提出具体的调整意见,经各教学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教学大纲的调整涉及到教学计划的变动时,应由教务处审核,报主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执行。
六、附则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