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完善我院教学管理机制,确保教学计划的严肃性,不断提高我院教学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人才培养模式,特制订本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人才培养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纲领性文件。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学院最基本的教学文件。教学计划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是学院最重要的教学规范和活动过程,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三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由学院按照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组织制(修)订,系部是相关专业教学计划制订和实施的具体组织者。
第四条制(修)订教学计划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注重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突出技术应用能力培养;加强实践能力培养;贯彻工学结合思想;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及自身实际,办出特色。
第五条 教学计划的内容包括: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规格;招生对象与学制;主要课程介绍;实践环节介绍;课程设置及教学进程表;毕业条件的规定;必要的说明。
第六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格式要统一,课程名称和课程代码要规范准确,符合专业设置的课程名称和要求,学时数一般应为偶数。
第二章 教学计划的制订
第七条 教务处提出制(修)订教学计划应遵循的原则和指导意见,经学院审批同意,作为学院的文件发至各系部。
第八条 各系部根据文件的要求,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组织论证专业设置方向针对的岗位(群),确定专业能力、专业核心能力,在确定知识、能力、素质的基础上,组织各专业教研室按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方向拟订专业教学计划初稿。
第九条 各系部应组织专业人员对本系部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议、修改,由主管教学的系领导审定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原则上各系部应在每年的四月底将制(修)订好的教学计划报送教务处。
第十条教务处对各专业教学计划进行审查,并报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后,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审批。经院长审批后的教学计划,即为学院文件生效执行。
第三章 教学计划的执行
第十一条 经院长批准的教学计划,由教务处和各系部负责组织执行。
第十二条 各专业教学计划应在每学年开学初向新生公布,以便新生了解专业及课程结构,并根据自己的情况,编制学习计划。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任何教研室、教师和其他教学辅助人员都不得以各种借口加以推诿。教学任务由开课单位负责,教务处负责协调。
第十四条 每学期第15周,各系部将下学期教学任务整理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复查确定后向实施单位下发教学任务书。
第十五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实验课负责人等,应根据教学计划认真填写“教学进度表”。教学进度表应填写一式三份,经教研室主任、系主管领导、教务处审核盖章,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交教师所在系部,一份教师自留备查。
第十六条 教务处在确认各系教学任务安排合理之后,组织教务员于第18周开始排课。
第四章 教学计划的修改
第十七条 为维护教学计划的严肃性,应保持教学计划的相对稳定。经审批同意执行的教学计划,不允许随意修改。
第十八条 凡对已经批准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由于增开、减开、更换、课时变更等原因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均属修改了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为了适应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以及教学改革的需要,经审批并正在执行的教学计划,允许进行某些修改,但必须严格按照制订教学计划的修订程序,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报告,并附上修订后的完整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核,报主管院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凡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教学计划,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变动理由,提前一个学期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经主管教学的院长签字同意,方可变动。
第二十一条 凡己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应在开课的前一学期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如教学大纲,教材编写与预定等),凡没有教材初稿的,不能作为课程开出。
第二十二条 凡未经审查同意变动的课程,学院一律不予承认;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教学计划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二十五条本规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