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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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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5-13

 
为了严格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和正常的考试秩序,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保障考生的合法权益,以考风建设促进学风、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关于考试违纪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考试工作人员(包括巡考、考务和监考人员)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责令考生纠正,口头警告无效者,视为考试违纪,学校给予其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拒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的;
3、考试开考指令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场或者影响考试秩序的范围内大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考试用具的。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
1、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2、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3、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4、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三)学生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之一者,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其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2、使用伪造或变造的证件参加考试的;
3、已构成考试违纪,不服从处理,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4、干扰考场,肆意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殴打考试工作人员的。
二、关于考试作弊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正当手段取得考试成绩。考试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给予其相应处分。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给予其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携带或使用考试禁止的通讯设备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考试成绩的;
7、参加团伙作弊者。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从重处分,开除其学籍:
1、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2、请人代考或替人考试(包括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3、因违反学校纪律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处分期间又作弊的;
4、因违反考试纪律在本校曾受到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5、作弊后销毁作弊证据的;
6、作弊后拒不承认舞弊事实,态度恶劣或其他严重作弊行为者;
7、考前以非正当手段取得试卷或考后以非正当手段涂改答案者;
8、组织团伙作弊者。
三、关于违纪、作弊的处理
(一)对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监考人员对其用于违纪、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并应终止其考试,收回其试卷,取消其考试资格。同时,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或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当将考场纪录或书面材料、违纪或作弊考生的试卷和物证一并送交教务处。
(二)学生考试违纪、作弊由监考人员、巡考人员或阅卷教师予以证实,由教务处根据有关证据材料予以认定。考生考试后被举报作弊,由教务处负责进行调查,并以认定的证据以及所证明的事实为依据进行认定。
(三)有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学生,由教务处在全院范围内进行通报,由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根据《半岛·综合体育官方网站学生申诉暂行规定》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四、本办法适用我院全体在校学生所参加的各种校内外考试。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