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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 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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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各项要求及有关规定,防止我市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从事公务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前申报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喜庆等事宜中需要宴请的,由申报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申报,不设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的,向同级党组织申报。喜宴须提前10天申报,丧宴应及时申报。同一家庭中多人适用申报规定的,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进行申报,并附上适用申报规定的其他人员与本人关系、单位和职务等情况。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事宜时,要严格控制操办规模,宴请人数原则上控制在20桌(每桌10人)以内。确有特殊原因需要扩大宴请规模的,须在申报时说明理由,经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后方可办理,但不得超过30桌。迎送车辆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乔迁新居、儿孙满月、庆贺生日、子女升学喜庆事宜,一律不准宴请非亲戚关系人员。

第六条实行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事后报告制度。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后10日内,应将办理情况向批准申报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或同级党组织如实报告。领导干部的报告材料存入本人廉政档案。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喜庆事宜,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分批次、多地点等方式变相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

(二)不准动用公车、公物、公款;

(三)不准收受以单位名义赠送的红包礼金(组织安排丧事正常悼念送花圈、挽联除外);

(四)不准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管理或服务对象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等;

(五)不准在本单位或与自己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六)不准影响正常公务活动、机关工作秩序;

(七)不准搞有损社会公德的庸俗活动和封建迷信活动;

(八)不准铺张浪费、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各级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规定,不但管好自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还要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分管部门、单位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工作负责。

第九条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办理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事前不申报、事后不如实报告的,对当事人进行警示训诫;对超规模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违规批准申报的,严肃追究批准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榆林市纪委、榆林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颁发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