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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市纪委监察局 廉政鉴定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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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11

 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榆林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鉴定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榆林市纪委办公室

2014年7月10日

榆林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鉴定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廉政鉴定工作质量,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廉政鉴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严肃审慎,发扬民主、严格程序的原则。

第三条属于下列情形的,应当由市纪委、监察局作出廉政鉴定:

(一)市管干部拟提拔的人选;

(二)拟提拔为市管干部的人选;

(三)换届拟任市管干部的人选;

(四)其他需要进行廉政鉴定的。

第四条市直部门提请市纪委、监察局进行廉政鉴定时,一般应提前10个工作日向市纪委、监察局报送《廉政鉴定工作函》,告知廉政鉴定事项和廉政鉴定对象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或姓名、工作单位、现任职务、政治面貌等),并附廉政鉴定对象所在县区或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廉政鉴定。

第五条市纪委、监察局廉政鉴定工作由干部室具体承办。干部室接到市直部门提供的《廉政鉴定工作函》后,应先征求涉及信访、案件等相关室的意见和建议,然后提交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廉政鉴定。

第六条市纪委干部室根据市纪委常委会决议,向提请廉政鉴定单位填发《廉政鉴定表》。对没有反映的,应填写“未发现有不廉洁问题反映”;对有反映正在调查核实的,应填写“有反映,正在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反应失实的,应提供真实情况,作出廉政鉴定。

第七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不予作出廉政鉴定:

(一)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二)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三)受党政纪处分未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出暂缓的建议:

(一)有犯罪嫌疑,司法机关尚在初查,未正式立案的;

(二)有违纪嫌疑,纪检监察机关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调查的;

(三)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线索比较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第九条对拟表彰、评先树模的单位和个人,市纪委、监察局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廉政审查意见。作廉政审查意见参照第三至八条规定进行。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下载1: 单位廉政鉴定表.doc